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己○○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3月18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