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8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8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85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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