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立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立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立瑋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有期徒刑7月*3有期徒刑5月*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18日110年6月26日110年9月16日110年5月15日110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58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66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6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41號110年度易字第810號110年度易字第810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1日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41號110年度易字第810號110年度易字第8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1日111年2月13日111年2月13日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2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72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73號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4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27日110年5月31日110年4月30日110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66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9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10號111年度易字第283號等111年度易字第283號等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111年6月16日111年6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10號111年度易字第283號等111年度易字第283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13日111年6月16日111年6月16日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73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56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56號
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80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12日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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