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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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學劼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95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