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 陳昌禹 代理人 楊忠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3月13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永勤食品有限公司徐│臺南市新營區農會│102年2月15日│38,730元│FA0000000││││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