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305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昇資訊有限公司、惠華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按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惟本件倘因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受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共計330萬元(每家公司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3,000元,尚欠30,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