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雅茹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涂雅茹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被告被訴如主文所示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