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 陳茂雄 被告 蔡東昇 選任辯護人 林京鴻 律師上列自訴人因誣告等案件,對被告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陳茂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原係委任 王齡梓 律師行之,惟王律師於民國112年2月21日遞狀陳報已解除委任,有該刑事解除委任狀附卷足憑(本院卷第293頁)。自訴人未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特此裁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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