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王煌婷 被告 彭語婕
彭紫珊 上列被告因被告彭語婕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7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語婕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裁定改由通常程序而以111年度交易字第704號審理後,業於111年10月27日判決公訴不受理,有前開判決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