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陳靜琪 被告 劉碧月
宋國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0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