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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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道中選任辯護人程才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23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