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美玉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累積多其帳款未繳納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新臺幣15,436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3,513元;專案補償款為新臺幣1,923元。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為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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