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205號
上 訴 人 林錦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倫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
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