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19號聲請人 周瑞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盟佳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許淑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111年1月30日16,740元M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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