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莎威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07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7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凌晨1時4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如家商旅」802號房內,查獲被告陳莎威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8公克);(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員警,於111年4月16日晚間8時28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前,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22公克)。上開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73號、第27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09年7月17日、111年5月20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莎威前因聲請意旨(一)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9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1年4月17日入所,於111年5月26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73號、第27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告因聲請意旨(二)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性質在於戒斷毒癮,執行前之施用毒品行為,僅執行一次觀察、勒戒即可,而被告上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核為該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為上開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各編號內
容所示,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足憑,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編號移送機關查獲時、地扣案物鑑定結果證據出處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9年6月29日凌晨1時4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如家商旅」802號房內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02公克。⑴新竹縣政府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卷第44至48頁)⑵現場、扣案物及毒品初篩結果照片共19張(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卷第60至69頁)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7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實驗室分析編號DAA1227,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卷第133至134頁)⑷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保管字號:109年度安字第36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卷第141頁)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1年4月16日晚間8時28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檢驗: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962公克。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23號卷第21至24頁)⑵現場、扣案物照片共4張(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23號卷第37頁至反面)⑶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5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96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23號卷第82頁)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保管字號:111年度安字第19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23號卷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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