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819號上訴人 劉忠民 被上訴人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迪特曼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重勞上字第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原審法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5年4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5年10月26日以105年度台聲字第1266號裁定(下稱126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就1266號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於106年2月23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25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同年3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按。
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