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旺咪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姍洋 (原名 盧品婕 )相對人即債務人盧姍洋(原名盧品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ㄧ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ㄧ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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