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天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坤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延滯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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