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六號)專科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某日止,連續在新竹市區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在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道、中華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五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送強制戒治,嗣保護管束期滿,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0四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內第二十九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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