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乙○○
送達代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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