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彥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金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金池(住屏東縣○○鄉○○路○○○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兩造間之承攬契約。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請求金額366,558元之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