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4號上訴人 鄭安恭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 張濱秀 傳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將聲明擴張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鄭安恭新臺幣(下同)13,339,949元、給付上訴人陳美麗1,100,000元及利息,故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439,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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