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八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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