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債權人 潘紹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志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據台端聲請狀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限係自民國
103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6月9日止。請台端提出資料釋明債務人蔡志民自民國104年6月10日起仍承租該房屋之事實依據。
㈡查報債務人蔡志民每月所欠繳之費用為何?係自何時開始
欠繳?㈢確認本件請求之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並敘明其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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