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 賴東癸 代理人 陳瑩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新生報,至104年5月16日為止已滿
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書逸┌──────────────────────────────────────────────────┐│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興達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5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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