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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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0號上訴人 黃輝衍 上訴人與 黃輝堂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8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35,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