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2004)晉民初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惟2人業經大陸地區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該判決並於0000年0月00日生效,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陳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離婚生效證明各1件、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公證書2件為證;而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核發之2件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有(94)核字第017239號、第017240號證明2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該判決書之內容,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吳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