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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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
乙○○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台內訴字第○九二○○○六五八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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