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一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一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