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且經傳亦未到庭為任何主張,而其對於侵占僱主勝家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貨款共計新台幣五十八萬五千八百五十五元之事實,業於原審坦承不諱,原審酌情處以有期徒刑八月,並無不合,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可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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