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六○六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一│有八││苗│毒0│苗│││苗│││7││級│期月││栗│4│栗│8││栗│8││1││毒│徒││地│偵9│地│訴1│6│地│訴1│7│執0││用品│刑││檢││院│1││院│1││1│││││署│毒9│││││││││││││4│││││││││││││偵1││││││││├──┼──┼────┼─┼─────┼─┼───┼────┼─┼───┼────┼───┤│施二│有八│中旬│苗││苗│││苗│││7││級│期月│某日│栗│毒0│栗│8││栗│8││1││毒│徒│至│地│4│地│訴1│6│地│訴1│7│執0││用品│刑││檢│偵9│院│1││院│1││1│││││署│││││││││├──┼──┼────┼─┼─────┼─┼───┼────┼─┼───┼────┼───┤│竊│有三││苗││台│││台││││││期年│91│栗│10│中│上8││中│上8││6│││徒八│至│地│偵77│高│0│4│高│0│4│執0││盜│刑月││檢│58│分│易3││分│易3││6│││││署││院│││院││││└──┴──┴────┴─┴─────┴─┴───┴────┴─┴───┴────┴───┘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