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88年5月21日犯偽造文書罪,經鈞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4125等號)。茲甲○○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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