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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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6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麗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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