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俊仁 選任辯護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俊仁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其犯家暴妨害性自主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及同條項第3款之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5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至99年12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多次調查證據並辯論終結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9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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