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等謄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091號上訴人 陳瑞玲 被上訴人 林金吾
鄭傑夫 蘇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等謄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17,335元、26,002元,已繳納3,000元、4,5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21,502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已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鄭純惠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