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及同條項第3款之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5月19日執行羈押,至99年8月1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調查證據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崔玲琦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