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1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進堂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蔣進堂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進堂與告訴人 何昇 、案外人 閔家驊 均為臺中市○區○○街○○○號大樓住戶,3人間為前開大樓公共事務多有爭執而生嫌隙。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下午某時,因被告與閔家驊在前開大樓電梯處發生爭執,告訴人於3樓住處聽聞雙方爭執聲,於同日下午6時至7時間下樓查看,並見被告於前開大樓大門旁之多數人可見聞之騎樓邊,即上前詢問發生何事,被告竟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混蛋」等語,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院以下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固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然證明告訴人指訴與事實相符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若間接證據,已足供佐證告訴人之指訴為真實,亦非不得以之與告訴人之指訴,相互印證,併採為判決之基礎;則告訴人之指訴,如有其他間接證據可為補強時,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該等補強證據,是否足供證明告訴人之指訴與事實相符,自應於判決理由內詳加審認、說明,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6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蔣進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何昇、證人閔家驊之證述,為其論據。
五、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何昇、證人閔家驊發生爭執時,被告曾持手機錄影其中一部分,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光碟1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9頁),上開光碟經本院偕同檢察官、被告、告訴人何昇及證人閔家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120頁),勘驗結果如下:
檔案所在資料夾:無勘驗檔案:佐證4.mp4檔案時間:00:08:32勘驗時間:全部勘驗結果:
一、【00:00:43-00:01:58】蔣進堂:靠杯喔,走開,叫他走開...蔣進堂:警察來,警察等一下會來,你要告你跟警察講,好不好,你叔叔也在場,是你先動手的。
閔家驊:不要在那邊...說什麼證人...蔣進堂:你先動手的,你先動手的。
閔家驊:要打人是你打的,是你打的。
蔣進堂:是你,是你先動手的。
閔家驊:十幾拳喔。
蔣進堂:你叔叔都看在眼裡喔。
閔家驊:看在眼裡喔,要跟你講解釋一下你的...蔣進堂:我不想聽你解釋。
閔家驊:我不要跟你解釋,我只是告知你。
蔣進堂:你要你就開區權會,就開區權會討論大樓的事情
,可以嗎?閔家驊:不是這樣告...蔣進堂:你開區權討論大樓的事嗎?閔家驊:你的存證信函有問題...蔣進堂:我存證信函沒有問題,我存證信函沒有問題。
閔家驊:打人喔。
蔣進堂:哦沒有存證...你有什麼話。
閔家驊:這是什麼,你寫的這是什麼?那就叫你老...蔣進堂:那你就發存證信函給我,你就發嘛。
閔家驊:那就叫你老婆寫來。
蔣進堂:那你就發存證信函過來,有問題你就發嘛,你就發嘛。
閔家驊:你是誰啊,你又不住在這裡。
蔣進堂:我都會來這裡收信啊,我們都來這裡收信啊。
二、【00:01:58-00:02:34】閔家驊:我只是告知你情形而已。
蔣進堂:我已經跟你講了。
閔家驊:幹嘛打拳打得讓人流血啊。
蔣進堂:活該啦,欠打啦。
閔家驊:對啦,欠打啦。
蔣進堂:誰叫你擋人家,不讓人家出去,還打人。
閔家驊:把我腳弄成這樣子,叫做我欠打。
蔣進堂:我就不想跟你講不行喔。
閔家驊:誰要跟你講哦只是告知你。
蔣進堂:你不用告知我,你要就開區權會。
閔家驊:我只是告知你而已。
蔣進堂:你要大樓的事就開區權會。
閔家驊:我沒有要擋你。
蔣進堂:有,你有。
閔家驊:我只是告知你。
蔣進堂:你有,我已經警告你,我已經警告你了。
閔家驊:我準備告知了
三、【00:02:35-00:03:00】閔家驊::不要...不要...蔣進堂:你不要...不要...我跟你講我是跟他的事。
何昇:你是又要打是嗎?蔣進堂:不要這樣啦。
何昇:你不是又要打是嗎?蔣進堂:沒有啊,你不要動不動就要恐嚇別人、要打人要
幹嘛可以嗎? 閔家驛 :恐嚇,是你喔。
蔣進堂:是你啊,你先打人,你先打人的。
閔家驊:你剛才說...何昇:你不是又要打是嗎?蔣進堂:警察來了。
閔家驊:把人打成這樣啦,很爽。
蔣進堂:沒有,警察來了,你跟警察講,來跟警察講。
四、【00:03:00-00:04:10】何昇:孬種...你怎麼不敢蔣進堂:蛤?何昇:想要再打,來啊。
蔣進堂:沒有啊,我又沒打,我打什麼?閔家驊:你沒打,給我打成這樣,就叫沒打。
蔣進堂:你叫閔伯伯下來嘛,是誰打誰啦,好險閔伯伯在,看出你們的謊言。
何昇:我不是跟你說過,有甚麼事情你要等我出來,你
再處理你閔家驊:有麼,有喔來啊,打成這樣講說沒打,又把我的腳弄成這樣,又說沒打。
蔣進堂:是你先打我的吧。
閔家驊:是你先弄我的腳。
蔣進堂:我哪有弄你,是你先擋我的門,你不讓我出門,你不讓我出門,你不讓我出門。
閔家驊:我的腳...蔣進堂:你欠管理費到底要不要繳嘛...欠好幾年喔,什麼時候到底要不要繳嘛,到底要不要繳嘛。
何昇:是我在做主,不是你在做主。
蔣進堂:你又不是財委,你在靠杯什麼。
何昇:蛤?財委...在做主,你有本事你就不要繳...閔家驊:你說髒話喔,不要說髒話喔。
蔣進堂:好,我不說髒話,我不講髒話。
閔家驊:剛才你已經說很多髒話了喔。
何昇:你剛才在罵人?你剛才在罵我,對吧? 閔家輝 :不要打他。
蔣進堂:好啦,好啦,不要講了,不想跟你說了。
何昇:你是不是剛才在罵我?蔣進堂:沒啦,沒啦哦跟你抱歉,跟你抱歉,跟你道歉可
以嗎?
五、【00:04:10-00:05:03】何昇:蛤?蔣進堂:如果我剛才有侮辱到你我跟你道歉,對不起,何
昇先生,大家不要再吵了,好不好?閔家驊:哈哈哈蔣進堂:等警察來好不好,等警察來好不好?蔣進堂:你就等警察來好不好?蔣進堂:警察來…閔家驊:你打得很爽喔?蔣進堂:等一下警察來你問警察啦,你要告你就問警察啦,好不好,可以嗎?你就問警察。
閔家驊:罵的很爽喔?蔣進堂:罵什麼啦?閔家驊:罵的很爽啊。
蔣進堂:罵什麼啦?閔家驊:你又沒罵甚麼?...什麼都能罵。
蔣進堂:罵什麼啦,我罵甚麼啦,我有說,我有說閔家驊
怎麼怎麼樣嗎?何昇怎樣怎樣嗎?閔家驊:嘿啦嘿啦,你都沒說。
蔣進堂:我又沒有講。
閔家驊:只會打,只會在那邊,在旁邊講那些什麼話,好笑。
蔣進堂:哼
六、【00:05:03-00:05:43】蔣進堂:(喃喃自語)要告你就告
七、【00:05:44-00:06:32】閔家驊:來啊,又罵人,又打人的...蔣進堂:哼,你去問5樓閔伯伯啦,5樓閔伯伯都看在眼裡
,沒關係去看,去問他,不要問我,去問5樓閔伯伯。
蔣進堂:你去問5樓閔伯伯,5樓閔伯伯告訴你發生什麼事。
閔家驊:我只是要告知他,他就拿那個門的下面,就用力
...蔣進堂:好啦,去問5樓閔伯伯,去問5樓閔伯伯。
何昇:你給我閉嘴。
蔣進堂:去問5樓閔伯伯。
何昇:我跟你講,你給我閉嘴喔,人家兩夫妻講話你給閉嘴。
蔣進堂:去問5樓閔伯伯,我對這邊講,去問5樓閔伯伯,發生了什麼事。
八、【00:06:33-00:06:47】閔家驊:警察...你最厲害。
蔣進堂:是你啊,垃圾都你們丟的嘛,垃圾都你們丟的嘛,垃圾都你們丟的,還栽贓我,吼,真好笑。
九、【00:06:48-00:08:32】蔣進堂:警察先生,你先請5樓閔伯伯下來,因為我跟5樓
閔伯伯...閔家驊:他打我十幾拳。
蔣進堂:我可以先講嗎?閔家驊:他打我十幾拳。
女警:等一下。
蔣進堂:你先聽我講,我跟5樓鄰居下來要出門,在1樓遇
到他,我要出門,他把門擋著,我警告他3、4次,叫他讓開我要出門,他不讓開,然後我就用力扳開嘛,門先扳開嘛,然後他就打我,然後我正當防衛,他打我。
男警:你們兩個都有互相動手,是不是?蔣進堂:對,沒有,他強制罪,他不讓我出門。
閔家驊:他先弄我的。
蔣進堂:我沒有弄他,沒有,他叔叔在場,你問他叔叔誰
先動手男警:那個都沒關係,因為你們都有互相動手,你說是
因為你車子要出來...蔣進堂:這邊單全部開一開。
女警:我等一下開,先處理你們的事情,好不好,我等
一下開蔣進堂:我先講一下,我們6月11號區權會有規定騎樓,
區權會就是規定這邊就是不能停車,我們可以請公家單位來開單。
女警:好,那我等一下會看,好不好,先處理剛剛報案
的事情,好不好?閔家驊:趕快移車他要叫人來開單。
蔣進堂:先開啊,現在停是事實。
女警:先生我們現在先處理...男警:是你們叫我們開。
(二)依照上開勘驗結果可知,上開錄影畫面並未錄到被告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混蛋」等語。證人閔家驊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電梯那邊為了被告能否坐電梯的事情起爭執,被告很用力用門弄傷我的腳,之後用拳頭打我,他走之後,我先回到我房子看我受傷情形,是整個流血,我打電話叫我老婆報警,報完警以後我坐在沙發上休息一下,然後坐電梯下來準備等警察來,這時候被告回來了,之後告訴人也來在旁邊,我不確定是我先下去還是告訴人先下去,因為我打矇,我坐在機車椅墊上暫時休息,然後就是告訴人跟被告二人在對話,再來就是勘驗顯示的錄影畫面;被告罵「幹你娘」部分說實在我沒聽到,「混蛋」我是聽比較清楚,但這部分並沒有在剛才勘驗的錄影畫面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24-126頁)。然證人即告訴人何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今日有勘驗被告所提供的手機錄影,但是裡面內容並沒有聽到『幹你娘』、『混蛋』的言詞?)我講的應該在第三段或第四段那一帶,他一直跟我說對不起,他沒有罵我的話,他為什麼要跟我說對不起。」、「(問:被告辱罵你『幹你娘』、『混蛋』,是否在我們今日勘驗手機錄影之前的時間?)應該是在錄影裡面,他跟我說對不起的這個時間段。」等語(見本院卷第129頁)。可知證人閔家驊證述其聽到被告辱罵告訴人何昇「混蛋」之時間點,與證人即告訴人何昇指訴被告辱罵之時間點不同。又本院於勘驗上開錄影畫面時,告訴人何昇雖曾表示:被告罵我那一段全部被剪掉云云(見本院卷第114頁),然經本院當庭重複播放錄影畫面,再次勘驗之片段均錄影連續並無被剪輯之情形,並經本院記明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14-115頁),且上開錄影畫面經本院全程播放結果,影片內容並無中斷不連續之情形(見本院卷第120頁),告訴人徒言錄影畫面經過剪輯,洵屬無憑。
(三)況依照證人即告訴人何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述,被告與告訴人間涉有多起互相提告之案件,目前仍有3件繫屬中(見本院卷第55、128頁)。另被告與告訴人何昇、被告與證人閔家驊間,分別涉有多起互相提告案件,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9482號不起訴處分書(閔家驊告蔣進堂)、107年度偵字第25934號不起訴處分書(閔家驊告蔣進堂、 林芷芯 )、107年度偵字第28494號不起訴處分書(閔家驊告蔣進堂、林芷芯)、
107年度偵字第5486號不起訴處分書(蔣進堂告何昇、閔家驊)、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蔣進堂、何昇互告)、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92號刑事判決(蔣進堂告何昇)、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65號刑事簡易判決(蔣進堂告何昇、 何昕 )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46、71-89頁),足見被告與告訴人何昇及證人閔家驊間存有嫌隙糾紛,證人即告訴人何昇、證人閔家驊就本案對被告所為之證述,更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佐證告訴人之指訴為真實,然本案除證人即告訴人何昇、證人閔家驊上開證述外,上開勘驗之錄影畫面並未錄到被告辱罵告訴人之畫面,而無其他補強證據,證人即告訴人何昇、證人閔家驊之證述又有上開瑕疵可指,自不宜僅憑證人即告訴人何昇、證人閔家驊上開有瑕疵之證述,逕認定被告公然侮辱之罪責。
(四)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積極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揭犯行,致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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