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048號聲請人 陳正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秀嫻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正確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民國108年5月21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所附本票原本之發票日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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