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緝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故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另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
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在卷可考,合先敘明。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㈣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2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件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
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㈥本院考量受刑人侵害之法益,犯罪之態樣,所擔任之角色,
造成社會危害程度,責任非難重覆程度,並佐以之前所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等情,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張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①有期徒刑7月②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4日①109年1月初某日②109年1月23日下午某時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207號109年度偵字第4764號、第4985號、第50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403號109年度訴字第804號日期110年4月7日111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403號109年度訴字第804號日期110年5月4日111年6月2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25號(已執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54號(111執緝第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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