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37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7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4月19日起至民國134年4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447,52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4年4月28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7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323,32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3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3957-4│建│91.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3│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28│臺南縣柳營鄉│臺南縣柳│3層樓房│50│50│50│7.│15│平│鋼筋│6.│平│全部││││6│ 果毅 後90之17│營鄉果毅│鋼筋混凝│.1│.1│.1│30│7.│方│混凝│07│方││││││號│後段3957│土造│7│7│7││81│公│土造││公│││││││-4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