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8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二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應補充增載「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