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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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勇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晟佑 代理人 林建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玉珮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勇泉股份有限公司李晟佑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09年12月20日8,025元J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