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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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16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告 久誠 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崑宏 人被告 林作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久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誠五金公司)分別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104年6月3日邀被告謝崑宏、林作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均為3年,應分別於104年11月27日;107年6月3日清償完畢,利息約定如附表所示。被告久誠五金公司分別自104年7月27日、104年8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計3,209,5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久誠五金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3,209,5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久誠五金公司、謝崑宏、林作明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信用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單、餘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為證(本院卷第5頁至第15頁背面;第21-2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編│借款未償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1.│288,436元│104年7月27日起│自10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計│左列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算│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加計│││││20%計算│├─┼──────┼───────┼─────────────┤│2.│72,110元│104年7月27日起│自10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計│左列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算│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加計│││││20%計算│├─┼──────┼───────┼─────────────┤││1,709,421元│104年8月3日起│自10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3││至清償日止,按│,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88%│左列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計算│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加計│││││20%計算│├─┼──────┼───────┼─────────────┤││1,139,614元│104年8月3日起│自10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4││至清償日止,按│,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6.88%│左列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計算│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加計│││││20%計算│├─┴──────┴───────┴─────────────┤│借款本金合計3,209,5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