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書暐 債務人 許英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按月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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