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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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旭霖
蔡旭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