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張芷瑄 被告 吳瑞蕙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鍾堯航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