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文賢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張慶宗 律師被告 蔡美心 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被告 莊明敦 選任辯護人 黃清江 律師被告 許美雀
陳朝盈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文賢、蔡美心、莊明敦、許美雀、陳朝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依被告、辯護人之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復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