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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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88號上訴人 阮二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記 間否認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沈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