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訴字第1號
原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
吳麗香
被 告 黃忠龍
被 告 赫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琦珍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劉志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一八號業務過失致死事件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忠龍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交
訴字第118號業務過失致死事件審理中。考以被告黃忠龍該
犯罪嫌疑,與本件被告侵權行為責任存否有相當之關連性,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或難以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