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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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16號
原 告 陳氏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 錦昌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